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74********,文盲,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楼村**号,现住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村**房**号。2008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港航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港航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77********,文盲、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街道**村**号,现住地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港航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港航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74********,初中文化,群众,烟台港****,出生地、户籍地、现住地均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单元**号。2014年3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港航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71********,初中文化,群众,烟台氨纶物流公司操作工,出生地、户籍地、现住地均为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烟台市港航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烟台市港航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9月底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单独或结伙共5次在烟台港矿石公司东侧货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美盛化肥(烟台)有限公司25kg包装“美可辛”化肥共93包,50kg包装“美新丰”化肥1包,并通过被告人牟某某销赃,获利共计人民币5550元。经鉴定,被盗化肥价值共计人民币852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盗窃4次,盗窃25kg包装“美可辛”化肥共93包,价值人民币8370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盗窃4次,盗窃25kg包装“美可辛”化肥共91包、50kg包装“美新丰”化肥1包,价值共计人民币8340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盗窃2次,盗窃25kg包装“美可辛”化肥共57包,价值人民币513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19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晚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在烟台港矿石公司东侧货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美盛化肥(烟台)有限公司堆放于此的25kg包装“美可辛”化肥34包。

2.2019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黄某某在烟台港矿石公司东侧货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美盛化肥(烟台)公司堆放于此的25kg包装“美可辛”化肥30包。

3.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烟台港矿石公司东侧货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美盛化肥(烟台)有限公司堆放于此的25kg包装“美可辛”化肥2包。

4.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在烟台港矿石公司东侧货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美盛化肥(烟台)有限公司堆放于此的50kg包装“美新丰”化肥1包。

5.2019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黄某某在烟台港矿石公司东侧货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美盛化肥(烟台)有限公司堆放于此的25kg包装“美可辛”化肥27包。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牟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向其出售的美盛化肥(烟台)有限公司“美可辛”、“美新丰”化肥为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分三次从二人处收购化肥共94包。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852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19年10月8日晚,被告人牟某某以每包人民币60元价格从李某甲、李某乙处收购25kg包装“美可辛”化肥34包,价值人民币3060元。

2.2019年10月11日中午,被告人牟某某以每包人民币60元价格从李某甲、李某乙处收购25kg包装“美可辛”化肥30包,价值人民币2700元。

3.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牟某某以每包人民币60元价格从李某甲、李某乙处收购25kg包装“美可辛”化肥29包化,50kg包装“美新丰”化肥1包,价值人民币2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包装证明、价格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视听资料;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牟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礼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黄某某、牟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8页。_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