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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5********,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住铜仁市碧江区**宿舍**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4********,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住铜仁市碧江区**栋楼**楼左边房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李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在铜仁市碧江区**次盗窃,盗窃数额共计26919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路**号**号,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丙家中实施盗窃,盗窃得现金1600元、黄铂金戒指、项链、手镯等首饰数个(条)、苹果X手机一部。当日14时许,李某甲将盗窃所得黄铂金戒指、项链、手镯等首饰交给其胞弟被告人李某乙进行变卖。李某乙明知上述物品系李某甲盗窃所得,仍在许某某(本院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经营的铜仁市碧江区众达三星手机店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变卖给许某某,许某某在李某乙未提供购买发票及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以16540元进行购买。事后李某乙转给李某甲赃款16000元,其个人获得赃款540元。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X手机价值2767元。案发后,许某某家属赔偿了李某丙33000元,取得了李某丙的谅解。

2.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铜仁市碧江区**市场**栋**单元**楼,翻窗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得OPPOA7X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A7X手机价值517元。

3.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铜仁市碧江区**栋**楼,通过插片开锁的手段进入梨花餐厅员工宿舍,盗走被害人甘某某的OPPORENO手机一部、被害人王某某的VIVOX27手机一部及被害人卢某某的华为牌NOVA5PRO手机一部。并将甘某某、王某某的手机变卖给收购手机的冀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冀某某处追回上述两部手机,并发还给了甘某某、王某某。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RENO手机价值1117元,VIVOX27手机价值1991元,华为牌NOVA5PRO手机价值2187元。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入户等手段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知是盗窃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乙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饶永燕                                             检察官助理 王双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

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十四份、破案报告一份(第四卷)、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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