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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5********,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邀约被告人李某乙到**有限公司**号门烧结料场盗窃烧结无烟煤,当晚19时许,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货车到该料场等候,李某乙驾驶装载机,将堆放于该料场的烧结无烟煤铲装上货车,李某甲驾驶该货车将烧结无烟煤盗走并售卖,获利人民币28600元,被二人挥霍。经蒙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的烧结无烟煤价值人民币40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4月13日自行到红河钢铁有限公司保卫部接受调查,后被公安机关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白某某、邓某某、杨某某、李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红河钢铁有限公司保卫部工作人员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应伟

检察官助理:李维娜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在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证据材料共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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