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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教练。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在克什克腾旗**镇**驾校院内,将一个黄色搅笼用气焊切割成两段盗走,藏匿在被告人李某甲位于**家园的车库内。案发后搅笼被扣押并发还失主,经克什克腾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搅笼价值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在克什克腾旗**镇**村**组对面**铁矿选场内,将一辆废弃大翻车的厢板用气焊切割装车后欲盗走卖掉,后被看矿山的人发现而案发。经克什克腾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厢板价值人民币1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及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材料、谅解书、办案说明;2.证人武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克什克腾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宗金宝

检察官助理:宋岳锴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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