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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经商量盗窃电动车电池后,两人驾乘一辆黄色无牌女装摩托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号,由被告人李某甲在门口把风,被告人李某乙入内盗走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博技牌电动三轮车电池一组(4块超威牌电池,1块天能牌电池)。得手后二人将盗得的电池拿到南海区**镇**废品店销赃并分占赃款。经鉴定,上述被盗电池共价值人民币892元。

同年6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乘上述摩托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发现**街**号门口停着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于是由被告人李某乙负责把风,被告人李某甲使用携带的螺丝刀和剪刀盗走该辆电动车的4块天能牌电池。经鉴定,上述电池共价值人民币244元。

同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一出租屋,由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把风,被告人李某乙使用携带的螺丝刀和剪刀,盗走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狼牌电动车电池一组(3块天能牌电池,1块超威牌电池)。经鉴定,该组电池共价值人民币371元。

民警经侦查,于6月5日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抓获,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作案用的剪刀一把,从李某乙处扣押作案用的黄色无牌女装摩托车一辆、螺丝刀一把以及当日盗得的8块电动车电池。民警根据两被告人的交代,在**镇**废品店起获被害人文某某于5月26日被盗的五块电动车电池。破案后,上述起回的被盗物品已发还相关被害人。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由家属代为赔偿三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文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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