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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2人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经商谋后在花都区多次盗窃电动车,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6297元,具体分述如下:

2020年7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巷**号楼梯间,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深蓝色电动车盗走。

2020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将被害人黄某某的博技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965元。后被害人黄少辉于2020年7月17日自行找回上述电动三轮车。

2020年8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号一楼,将被害人赖某某的一辆雅迪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97元。

2020年8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号,将被害人齐某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

2020年8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将被害人苏某某的一辆金锋阳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76元。

2020年8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将被害人禤某某的一辆雅猫牌电动车盗走。

2020年8月20日03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巷**号,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59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被民警抓获。民警对被告人李某乙供述的存放赃物地点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号一楼后门进行搜查,起获被害人高某某被盗的蓝色雅迪电动车一辆。民警在被告人李某乙身上起获并扣押OPPOR9手机一台、白色的VIVO手机一台,在其住处起获并扣押涉案的牛仔裤一条、T恤一件;在被告人李某甲身上起获并扣押蓝色VIVO手机一台、华为NOVO牌手机一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官田晓康

                                 2020年12月3

                 

1.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现被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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