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住古交市**乡**村**号**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住古交市**乡**村**号**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白色比亚迪宋(晋A0****)轿车窜至汾阳市文峰西路、英雄南路、狄青路,用事先准备的改锥将受害人田某某的本田CRV车(晋J2****)、王某甲的本田CRV车(晋J9****)、马某某的中华车(晋JQ****)、古某某的本田XRV车(晋KS****)车窗玻璃撬开、损坏后,爬进上述车内,窃取天际牌手表一块、南京雨花石细支香烟两条、彩金镶钻红碧玺戒指一枚、绿碧玺吊坠一个、现金300元;将徐某甲的迈腾车(晋AG****)、王某乙的桑塔纳车(晋J8****)车窗玻璃撬开、损坏,但上述两辆车内无物品,故未能窃得财物。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天际手表价值344元;红碧玺戒指价值5058元,绿碧玺吊坠价值12880元;被损坏的车门窗玻璃价值共计1640元。经向吕梁市烟草公司汾阳市营销部核实:南京雨花石细枝香烟两条价值911.6元。
2、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驾车窜至汾阳市英雄南路、迎新正街,用事先准备的改锥将受害人张某甲的本田CRV车(晋J8****)、任某甲的本田雅阁车(晋JA****)、郭某甲的奔驰车(晋AB****)、徐某乙的凯迪拉克车(皖AT****)、赵某甲的海马福美来车(晋J2****)、孙某某的甲壳虫车(晋JV****)、荆某某的大众朗逸车(晋JS****车)、雷某某的大众宝来车(晋JQ****)、李某丙的起亚K5车(桂GA****)车窗玻璃撬开、损坏后,爬进上述车内,窃取银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玫瑰金苹果7plus手机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芙蓉王香烟九盒、现金400元;将王某丙的本田思铂睿车(晋J8****)、李某丁的奥迪A6车(晋JV****)车玻璃撬开、损坏,但上述两辆车内无物品,故未能窃得财物。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271元;被损坏的车门窗玻璃价值共计5130元。经向吕梁市烟草公司汾阳市营销部核实:芙蓉王香烟九盒价值196.4元。
3、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驾车窜至忻州市和平街通岗路气象巷,使用事先准备的改锥将受害人齐某某的丰田汉拉达车(晋HD****)、张某乙的大众途观车(豫GJ****)、刘某某的大众速腾车(晋AB****)、孔某某的大众途观车(晋HV****)、赵某乙的丰田红杉车(京NA****)车窗玻璃撬开、损坏后,爬进上述车内,窃取南京(雨花石)细支香烟五盒、白沙烟(精品二代)五条、红河(A7)香烟三条、双喜(和言)香烟两条、利群(新版)香烟一条、长白山(迎春中支)香烟两条、娇子(X)香烟两条、冬虫宣草(和润)细支香烟十六盒、现金300元。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门窗玻璃价值共计2090元。经向吕梁市烟草公司汾阳市营销部核实:上述香烟价值共计2487.7元。
4、2019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驾车窜至孝义市帝豪小区附近,用事先准备的改锥将受害人冯某某的丰田巡洋舰车(晋K3****)、周某某的本田CRV车(晋JB****)车窗玻璃撬开、损坏后,爬进上述车内,窃取软中华五盒、五粮液两瓶、硬中华香烟一条、芙蓉王半条。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门窗玻璃价值共计600元。经向吕梁市烟草公司汾阳市营销部核实:上述香烟价值共计782.1元。
5、2019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驾车窜至朔州市七里河畔花园小区北侧,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将受害人杜某某的白色路虎车(晋A2****)车窗玻璃撬开、损坏后,爬进该车内,窃取20年汾酒一瓶。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年汾酒一瓶价值316元;被损坏的车门窗玻璃价值350元。
6、2019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车窜至孝义市沃尔玛小区附近,由李某乙放风,李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将受害人李某戊的尼桑蓝鸟车(晋AR****)、任某乙的尼桑奇骏越野车(晋JZ****)、郝某某的丰田塞纳车(晋JP****)车窗玻璃撬开、损坏后,爬进上述车内,窃取360品牌行车记录仪一个、钓鱼台(细支)香烟十条、中华香烟(双中支)一条、20年汾酒二瓶、苏烟(软金砂)四盒。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年汾酒二瓶价值632元;被损坏的车门窗玻璃价值共计1140元。经向吕梁市烟草公司汾阳市营销部核实:上述香烟价值共计4791.2元。
7、2019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车窜至汾阳市东一环政务大厅门口、文峰东街,由李某乙放风,李某甲用事先准备的改锥将受害人王某丁的桑塔纳车(晋JY****)、李某己的现代悦动车(晋JU****)、于某某的北京现代车(晋J3****)、郭某乙的哈弗H2车(豫EG****)车窗玻璃撬开、损坏后,爬进上述车内,窃取现金300元;将受害人张某丙的大众朗逸车(晋JJ****)、张某丁的斯柯达车(晋JE****)、李某庚的丰田RVA4车(晋JT****)、和某某的本田奥德赛车(晋A8****)、寇某某的桑塔纳车(晋JZ****)、高某某的桑塔纳车(晋JY****)、朱某某的本田凌派车(晋JS****)、冯某某的北京现代瑞纳车(晋JT****)、武婧的速腾车(晋AG****)车窗玻璃撬开、损坏,但上述九辆车内无物品,故未能窃得财物。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门窗玻璃价值共计3170元。
8、201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车窜至晋中市榆次区和顺路,由李某乙放风,李某甲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等工具将受害人张某戊的本田车(晋KV****)、赵某丁的斯柯达车(晋K0****)、吕某某的奔驰C200车(晋AB****)、桑某某的东南DX7车(晋K3****)、于某某的吉利博瑞车(晋KH****)、曹某某的福特福克斯车(晋K4****)、廖某某的大众凌度车(晋K8****)、苑某某大众POLO车(晋KN****)车窗玻璃撬开、损坏后,爬进上述车内,窃取土豪金苹果6手机一部、利群(长嘴)香烟一条、现金170元;将受害人杨某某的本田飞度车(晋J3****)、薛某某的大众高尔夫嘉旅车(晋K7****)车窗玻璃撬开、损坏,但上述两辆车内无物品,故未能窃得财物。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土豪金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1050元;被损坏的车门窗玻璃价值共计2750元。经向吕梁市烟草公司汾阳市营销部核实:利群(长嘴)香烟一条价值190.8元。
9、2019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车窜至孝义市沃尔玛小区附近,由李某乙放风,李某甲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等工具将受害人王某戊的本田CRV车(晋A3****)车窗玻璃撬开、损坏后,爬进该车内,窃取现金8000元、苹果Ipad一部、三星note3手机一部、七匹狼(红)香烟一条。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苹果Ipad一部价值1870元,三星note3手机一部价值450元,被损坏的车门窗玻璃价值300元。经向吕梁市烟草公司汾阳市营销部核实:七匹狼(红)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并造成其他财物毁损,二人盗窃数额分别为46833.3元、17586.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树伟
检察官助理:马佩瑶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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