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8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号,住**。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6月25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90********,汉族,文盲,无业。**: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号,现住址**。2010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6月25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王永建(在逃)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宿舍**号楼**单元楼前,将被害人霍某某一辆粉红色京京牌电动自行车(含定位器一个)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9元;后公安机关发现,2019年5月9日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永建另偷得一辆无牌浅粉色电动自行车,尚未卖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供述,被害人霍某某陈述,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文件、物品清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被盗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指认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视频截图,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行唐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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