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公诉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某甲1977****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湖北省仙桃市********因涉嫌盗窃,于2019105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至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或单独进入秭归县茅坪镇北山超市内实施盗窃,李某甲涉案金额1268.671元,李某乙涉案金额1158.20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日15时许,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经商议后,进入北山超市内,李某甲趁空将超市内的两个苏泊尔魔法焖烧杯、一个荣事达运动果汁机盗走。李某乙趁空在超市内盗窃若干盐津铺子豆干、微记散豆干、一盒150g云南白药朗健牙膏、一盒2支装冷酸灵牙刷、一袋500g奥妙深层洁净洗衣粉、一袋春光传流椰子糖、两袋吉百年鸡蛋干、两袋宏香记手撕肉条、一袋瓜子、一盒环银兔子挂钩、一盒8支装南孚聚能环电池。二人将盗窃物品存入超市储物柜内后,再次进入超市,李某甲趁空又盗窃了一个女士挎包、一把德贤橡塑办公剪,李某乙又趁空盗窃了一个女士手包、一把德贤橡塑办公剪。随后二人将之前存放在储物柜内的盗窃物品取出后离开超市。根据宜昌北山超市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价格清单,被盗物品价值1061.221元。 

2.10月2日15时许, 被告人李某甲再次进入北山超市内,趁空盗窃了一双蜘蛛侠童鞋、一双秋木果童鞋、一盒6支装玲珑冰晶笔、一袋闪光金粉、一支桃子减压中性笔、一支魔法炫彩流沙笔。根据宜昌北山超市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价格清单,被盗物品价值207.45元。

3.10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乙进入北山超市内,趁空盗窃了若干土老鳖清江野渔、馋胃王鲍汁爆鱼、馋胃王武昌鱼、土家人三峡苕酥。根据宜昌北山超市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价格清单,被盗物品价值96.986元。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退赔经济损失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被盗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现场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永贵、李国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0717****;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8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