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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8********,汉族,文盲,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中午,被告人李某乙与李某甲闲聊时得知其老板王某某可能从事非法洗钱活动,于是二人预谋盗窃现金占为己有。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李某乙的提示下找到停放在郓城县西门街南段格林豪泰酒店停车场的鲁******灰色别克轿车,趁车辆四周无人之时,持事前准备好的铁棍砸烂轿车的左后车窗玻璃,进入车内打开后备箱,将后备箱内的20.9万元现金盗出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档案、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曹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指认盗窃现场、指认藏匿地点照片;6.勘验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对盗窃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玉红

                                  检察官助理 郭东亚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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