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7********,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2********,初中毕业,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辛某某非婚育有一子,2019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其父亲被告人李某乙到高密市**广场辛某某前妻林某某家,向辛某某索要抚养费未果,后被告人李某甲用木棍将**号楼**单元**室林某某家防盗门锁砸坏,被告人李某乙用螺丝刀撬开防盗门进入林某某家中,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拿走林某某家中人民币11130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两台、手机五部及纸质资料一宗。经高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8564元,防盗门锁损失价值4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采用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政

检察官助理:李德梅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