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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1********,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镇**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2********,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乡**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尹某某(另案处理)及刘某某(15周岁)四人商量后在会泽县钟屏街道办事处新城二期北区31栋单元楼门口将被害人甘某某和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云DL****摩托车盗窃,后因摩托车打不着火而将摩托车丢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2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现场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25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粉

2020年9月8日

附:1、移送卷宗2册,卷外1页。

2、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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