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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8日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8日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湘******面包车来到**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公司衡阳市雁峰区一环南路1基站,采取用老虎钳剪断连接电线的方式,盗窃12V前置端子蓄电池8块放置于面包车内,二被告人继续驾车寻找作案目标,在该公司衡阳市雁峰区兴南基站再次采取同样方式盗窃2V铅酸蓄电池24块。当日2时许,二被告人在衡阳市白沙工业园长塘路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2020年4月22日,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衡价认定【2020】C0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12V前置端子蓄电池(8块)的价格为3360元,2V铅酸蓄电池蓄电池(24块)的价格为3096元,合计6456元。现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作案工具、地址、赃物照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谌某某陈述;2.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六个月以下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艳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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