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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8261992********,瑶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中专文化,无业,住连南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连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连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潘小松,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8********,瑶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小学文化,无业,住连南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连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连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经连南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8********,瑶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初中文化,无业,住连南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连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连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经连南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城信”、“聊呗”等手机聊天通讯软件(俗称“APP”),使用手机卡作为网络及注册号码,先后在“城信”、“聊呗”等手机聊天通讯软件进行拉人头组群,以管理员或群主身份,设定“抢红包”赌博规则,在所组群内进行赌博。其中,2019年4月10日李某甲用1316806****手机号,在“城信”软件“282759****群”注册“AA先生(热血高校)唯一号”并为管理员,2020年4月27日用手机号1860301****注册“热血”为“282759****群”群主,“282759****群”有472个手机账户“抢红包”赌博,不同姓名不同身份证号的不少于276人;2019年6月3日李某甲用1316806****手机号 ,“聊呗”软件注册群名称“热血高校”、群主昵称“A先生(热血高校)”的赌博群(ID号:19400****),在群内进行“抢红包”赌博,“热血高校”赌博群内有357个手机账户。李某甲为规避“城信”、“聊呗”等软件提现、转账手续费用高,不仅使用自己名下注册的微信(财付通)(微信号dwldw188****)、多个支付宝(支付宝账号1987812****、1369211****及151199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6010000254****)、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46515275****)进行“抢红包”赌博资金兑换结算,还使用被告人李某乙名下1316806****支付宝、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520180005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601000065****)、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卡(卡号621728198290011****)、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12833820****)及被告人李某丙1597548****支付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601000282****)用于“抢红包”赌博资金兑换结算。

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丙明知李某甲利用“城信”、“聊呗”等手机聊天通讯软件(俗称“APP”)组群进行“抢红包”赌博,不仅进入李某甲组建的赌博群参与赌博,还提供其名下的支付宝、银行卡给李某甲进行“抢红包”赌博资金兑换结算。其中李某乙名下1316806****支付宝,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8日的资金出入总数1789551.9元,李某丙名下1597548****支付宝,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7月8日的资金出入总数9513368.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13部手机、40张手机卡(含移动、电信、联通)、29张银行卡、3台台式电脑主机等。2.书证(1)扣押清单,(2)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绑定的微信(财付通 )支付账号、支付宝账号的全支付账户查询信息,(3)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从数据光盘中打印出“热血高校”群内成员情况、相关截图等,(4)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从数据光盘中打印出“282759****群”群内成员情况等,(5)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银行开户信息及所开银行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8日交易流水,(6)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用于涉案资金微信(财会通)、支付宝、银行卡出入账总额。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证。4.鉴定意见:广东天鉴司法鉴定所粤天鉴[2020]电鉴字第161号、第162号、第163号、第164号、第165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K441826110000202007001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资料辨认、扣押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所持用的手机(恢复、提取)鉴定数据光盘、U盘;(2)“诚信”数据光盘;(3)“聊呗”数据光盘;(4)远程勘验检查数据光盘;(5)腾讯数据光盘;(6)涉及案件第三方支付账号开户信息及相关交易流水数据(协查平台)光盘;(7)涉及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名下连南农商银行账号开户信息及相关交易流水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在“城信”、“聊呗”软件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丙明知李某甲利用“聊呗”、“城信”等手机聊天通讯软件组织赌博活动,还提供其名下的支付宝、银行卡给李某甲进行赌博资金兑换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曹日颖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连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取保候审住所分别为连南县****村委会****号、连南县****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数据光盘9张、U盘2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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