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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住阳朔县**镇**村**号。因犯故意杀人罪,1996年12月25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5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不适合羁押,2020年8月21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住阳朔县**镇**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5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住阳朔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5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晚至3月4日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彭某甲为牟利,由李某甲组织人员在阳朔县福利镇李家村11-1号李某乙的房子一楼大厅内,采用骨牌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在赌场开始后,到村口为赌场放风,被告人李某乙、彭某甲二人在赌场内做活利、发牌、参与赌博。从赌场开设至案发,累计有李某丙等二十余人在赌场内进行赌博。

另查明,2020年3月4日21时许,阳朔县公安局查获位于阳朔县福利镇李家村李某乙家中的赌博窝点,现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李某甲、李某乙、彭某甲,以及违法人员彭某乙等2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彭某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玥

                            检察官助理:管祖勋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彭某甲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证据开示清单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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