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大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乡**村民委员**村民小组*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3年1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大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大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3********,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大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龙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 0 1 9年10 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经过商议,在被告人李某甲家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扑克牌“翻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钱谋利,抽取人民币3000余元由被告人龙某某保管,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每人分得500元,剩余的由被告人龙某某所得。2 0 19 年10 月2 1 日由被告人龙某某租用卯某某家房屋继续赌博,抽取人民币4 0 0 0余元,2 0 19 年10 月2 4日被大关县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51张扑克牌;2.书证: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压收据;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黄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龙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一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虎春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在押于大关县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51张扑克牌和光碟一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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