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街,住乌审旗**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乌审旗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住乌审旗**镇乌审街**小区**楼。2017年3月因交通肇事罪被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乌审旗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甲,绰号白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街**号**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乌审旗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白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白某甲合谋,三人商定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赚钱后平分非法利益,后由被告人李某甲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鱼机一台、押分的“猴机”一台,三人共同购置烟机一台,被告人白某甲提供乌审旗嘎鲁图镇四马路百花香足疗店东侧房间为赌博场所,被告人李某乙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赌场现场负责上分和日常管理。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李某乙使用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招揽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非法获利共计12600元,张某某(另案处理)挣得工资约3000余元,李某甲、白某甲、李某乙平均每人获利约3200余元。

2、2017年年底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乙在乌审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自己家设场聚赌,纠集康某某、李某甲人以“推对子”的玩法使用麻将牌进行赌博,李某乙在自己有事离场的时候安排康某某替自己抽底五次,李某乙先后在其住处组织赌博四十余次,抽头渝利共计13000余元,其中康某某替李某乙抽底期间,抽头渝利600余元,获利200元。

3、2017年年底至2018年3月份期间,褚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李某乙家组织赌博一次,被告人李某乙提供场所获利500余元;王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李某乙家组织赌博三次,被告人李某乙提供场所获利4000余元;褚某某(另案处理)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在被告人李某乙家组织了赌博两次,被告人李某乙提供场所获利1500余元。被告人李某乙非法获利共计6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乙、康某某在王某某、武某某、陶某某等人组织的赌场上卖烟、水获利3000余元。

被告人白某甲被动到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户籍信息4.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5.刑事判决书6.归案情况说明7.证人证言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9.辨认笔录及照片10.视听资料11.扣押清单及照片13.发还清单14.随案移送清单1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白某甲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乙在家里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晨光

2019年8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白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刑事侦查卷叁册,电子卷宗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