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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5********,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7********,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80********,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戊,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54********,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藤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藤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己,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3********,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在其位于藤县**镇**村**组的新屋工地处施工建房。被告人李某己伙同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上述工地处,因房屋地界问题,与李某戊一方发生争执,李某己、李某庚、李某壬等人即动手拆除李某戊新屋的模板顶木,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持木棍对李伟己等人进行殴打,李某庚、李某己、李某壬、李某辛遂与李某甲等人进行对打,双方对打过程中造成李某戊、李某乙、李某辛受伤。经鉴定,李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李某己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蒋勇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己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 被告人李某戊现监视居住于藤县**镇**村**组**号;

3.刑事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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