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1)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我院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9日到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西陂派出所投案自首,临时寄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7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2)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镇雄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3)被告人李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我院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6日到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西陂派出所投案自首,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7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4)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我院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5)被告人李某丁,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58********,汉族,小学文化,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我院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9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1996年因为窝赃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6)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镇雄县**镇**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我院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在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蛟洋镇被抓获,临时寄押于上杭县看守所,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7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7)被告人李某戊,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我院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6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等七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4日16时许,镇雄县**镇**村支书李某己在电话里和**村**村民李某甲就收取社会抚养费的事发生争吵,李某庚、李某辛(五德六角村副主任)、王某某、秦某某(五德阳坪治安员)等人来到新寨村委会后,喊起村委会的杨某乙、张某某、徐某某等人一起去李某甲家中收取社会抚养费。而李某甲在得知李某庚要喊起人来他家收取其的社会抚养费,就对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杨某甲、曹某某、李某戊等人打招呼,叫他们作好准备,李某己要来收他的社会抚养费可能会发生打架,如果一打架要他们来帮忙打李某庚等人。李某庚等七人去到李某甲家外面的牛圈板上面后,李某己和李某甲再次发生口角纠纷,李某辛便上前一脚踢向李某甲,李某甲见状便喊人帮忙。这时,事先准备在屋里的李某戊、曹某某、李某丁、李某乙、杨某甲、李某丙等人拿着木棒一起从屋里冲了出来,追着李某己、李某庚、王某某等人一阵乱打。李某己、李某庚、王某某三人被打伤。致使李某己、李某庚、王某某三人受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一、李某己(1)、左侧第7、8、9、10肋骨多处骨折,其8处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
(2)、右侧肩胛冈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3)左侧锁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综合鉴定为轻伤一级。2015-3-22
二、李某庚
左足第5跖骨远端不全骨折,全身多外软组织伤,鉴定为轻微伤。
三、王某某,右顶部可见一条长4.7CM缝合伤口,全身挫伤面积累计七十多平方厘米,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杨某某、李某戊、曹某某等人的供述;2、受害人李某己、李某庚、王某某、张某某、秦某某、杨某乙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余某某的证实;4、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丁 、李某丙、李某戊、杨某甲、李某丙、曹某某等人事先经过预谋聚众斗殴,将前来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李某己等人打伤的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方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七告人现在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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