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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假冒注册商标、章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412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5****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95********,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9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8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5****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9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8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0********,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9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8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9****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79********,汉族,小学文化,广州**印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华庭****室(户籍在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11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8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晓军、陆露,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于2020817日、20208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次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

朱某某(已判决)系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已判决)法定代表人。2017年下半年至20199月间,朱某某以单位名义,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联盟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出资购买原料、商标标签、包装及租赁厂房,安排公司员工以灌装、贴标等方式生产假冒“gelish”牌甲油胶,并由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及货运代理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向包括本市新吴区在内的国内外进行销售,共计销售假冒“gelish”牌甲油胶65614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34657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销售假冒“gelish”牌甲油胶计23918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77018元;被告人李某乙销售假冒“gelish”牌甲油胶计16563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76564元; 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假冒“gelish”牌甲油胶计14623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6076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公司经营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商务中心**室和白云区**镇龙**村**路**楼加工窝点,扣押“gelish”牌甲油胶、标贴、包装盒、封口机等物品,其中未销售的“gelish”牌甲油胶货值金额计人民币53266 元。

经**联盟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上述扣押的“gelish”牌甲油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925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均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物证涉案“gelish”牌甲油胶、“gelish”包装盒、标贴等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授权声明、真伪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销售记录、网上店铺截图、汇率表等书证;

3.证人陶某某、刘某甲、余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吴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人员朱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取的网上销售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0185月至20199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联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已判刑)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已判刑)提供的“gelish”注册商标标识样本,先后多次非法制造印有 “gelish”注册商标标识的标贴共计218000件,后被告人章某某将上述标贴以人民币1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朱某某。

20191220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物证涉案“gelish”牌甲油胶、“gelish”包装盒、标贴等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授权声明、真伪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送货单等书证;

3.证人温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人员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被告人章某某的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章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章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增民

 检察官助理:尹艳容

 2020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平远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号;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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