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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24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24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 200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24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3人于2020年6月22日19时许乘坐飞机抵达南宁吴圩机场,三人决定到越南境内赌博。当日10时许,三人在名为“阿东”男子安排下,乘车抵达中越边境后,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步行从中国经中越边境附近小道非法进入越南境内,随后搭乘摩托车前往目的地。次日凌晨3时许,车辆在公路上被越南警方查获。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3人于2020年6月24日被越南警方移交靖西市边境管理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非法入境人员交接纪要、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违反我国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无证件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现均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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