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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六人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8********,彝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0********,彝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5********,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9********,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安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安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多次在323国道珠街至曙光至南屏路段,借助非洲猪瘟期间,对拉运生猪的过路车辆进行拦堵,并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为由对驾驶员进行威胁,索要钱财。向被害人黄某甲、周某某、农某某、黄某乙等人索要钱财共计2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六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农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安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安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安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安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安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随案移送手机6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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