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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寻衅滋事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97********,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委会**村民小组**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月22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99********,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委会**大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99********,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镇**村委会**路**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88********,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98********,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委会**寨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卢某甲、李某丙、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卢某甲、李某丙、龙某某及另几名云南老乡在博罗县**街道**KTV(以下简称“**”)830包间娱乐,被害人马某某与几名女同事在**999包间娱乐,与马某某同厂的被害人黄某某、卢某乙在**839包间娱乐。

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龙某某从830包间出来走在**的走廊,被害人黄某某、卢某乙、马某某走在**走廊准备进999包间,黄某某不小心碰到李某甲,李某甲便上前用拳头殴打黄某某,继而返回830包间纠集多名云南老乡去到走廊,殴打黄某某和卢某乙。期间,马某某因先进入999包间而未遭殴打。尔后,卢某乙逃进999包间并关上房门,李某甲等人见状,持灭火器等工具砸烂包间门玻璃,撞开房门冲入包间,持烟灰缸、水果盘等物品殴打包间内的马某某、卢某乙和后来进入包间的黄某某,并逼迫卢某乙下跪道歉。期间,李某乙、卢某甲、李某丙、龙某某等人到场或动手殴打、或站场助威。尔后,马某某被其同事从包间解救到电梯口,李某甲一伙仍继续追打马某某,被害人曾新建到场劝架,亦被李某甲一伙殴打。

2020年1月1日凌晨,公安民警接报赶赴**,将李某甲、李某乙、卢某甲、李某丙、龙某某抓获。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卢某甲、李某丙、龙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卢某甲、李某丙、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从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卢某甲、李某丙、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卢某甲、李某丙、龙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家麟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卢某甲、李某丙、龙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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