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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66********,汉族,小学毕业,住登封市**镇**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1********,汉族,小学毕业,住登封市**镇**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4********,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镇**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5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因位于登封市徐庄镇杨林村王保庄村宅基地使用权与李某丁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多次带领家族人员阻挡李某丁建房,两次将在建房屋墙体扒毁。2017年8月23日,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李某丁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且在李某丁建房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不得进行阻挡。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2017年12月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7)豫01民终**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并向双方送达。2017年1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无视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再次将李某丁所建房屋砖墙扒毁。经鉴定,被扒毁墙体价值4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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