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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组。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组。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组。被告人李某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3时许,被害人沈某甲驾车载其父亲沈某乙沿灵璧县**乡**村**庄的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村张某某家门口时,被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拦下。李某甲以沈某甲所驾驶的车辆蹭到其衣服为由,伙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无故对沈某甲、沈某乙进行殴打,致沈某甲鼻部受伤。经灵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沈某甲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19年4月11日分别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灵璧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某丙于2019年4月3日在江苏省昆山市**镇**幢**室被上海铁路公安处昆山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李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灵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随意殴打公民致一人轻伤二级,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解为见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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