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乡**村**号,住涿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9月1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7********,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住涿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4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住蔚县**镇**村**号。1993年9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部分财产(价值壹千元)。2003年6月1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3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乡**村**号,住涿鹿县**乡**村。2019年11月8日李某丙投案自首,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以李某甲、李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涿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3日涿鹿县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2月2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至2017年7、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涿鹿县保岱镇张庄村与易庄村中间160乡道西侧的树地里搭建帐篷开设赌场、在涿鹿县保岱镇洪寺铁路桥北东侧涿鹿县职教中心实训基地院内西北角工棚内开设赌场,使用赌博工具宝棍,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多次更换地点,每次赌博参赌人员约二十至四十人左右,刘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安排参赌人员赌博,维持赌场秩序,从中获利一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刘某某赌场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并长时间组织郑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在上述赌场及保定涞水鱼谷洞附近的赌场进行赌博,为郑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提供赌资。
2.2017年10月底至11月初(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4日),因王某甲欠李某甲赌债,为催促王某甲尽快还赌债,李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丙24小时对王某甲进行跟踪贴靠、监视王某甲,李某丙与王某甲于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4日期间(共计五天左右)在涿鹿县梦之缘主题宾馆开房,并对王某甲跟踪、贴靠与其同吃、同住,王某甲去什么地方,李某丙就跟到什么地方,一直到经李某甲同意后,王某甲返回赌场继续赌博。
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因李某甲指使李某乙向杨某某索要赌债,杨某某乘出租车到高堡村李某甲租的商品楼还李某甲赌债,杨某某先在商品楼内将欠李某甲的四万元赌债交给李某乙,由于没有还清,李某乙又跟随杨某某下楼,在路边杨某某乘坐的出租车后备箱内找到杨某某放在后备箱的现金,并在杨某某阻止下强行将两万元现金从出租车后备箱内拿走。
4.2017年9月8日晚8、9点,李某甲指使李某乙向杨某某索要赌债及高利贷欠款,杨某某打车到涿鹿镇饭馆一条街给李某乙还钱时,因杨某某少还李某乙一千元,李某乙与杨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乙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杨某某臀部捅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郑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孙某某、张某甲、闪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张某乙、温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6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微信转账截图、梦之缘宾馆入住记录、涿鹿县医院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场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为索取债务,对王某甲进行跟踪、贴靠长达数天,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乙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并将他人致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艳明
2020年2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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