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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故意毁坏财物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广汉市********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1999年1月14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刘某某(另处)的指使下,邀约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从德阳广汉市到彭州市濛阳镇准备对被害人曾某某的宝马汽车进行打砸。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濛阳镇伏龙小区美佳购物超市附近找到被害人曾某某的川A*****牌白色宝马汽车后,使用事前准备的钉锤、自喷漆等工具,对该车进行打砸、喷漆,致车身四周被黑漆喷花,车辆右前门玻璃、右后门玻璃、后挡风玻璃破损。经鉴定,被损坏的宝马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0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  萍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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