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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6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院批准,于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尹某某多次在高速公路上以被害人撞坏其汽车左后视镜为由,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向被害人勒索钱财,具体分述如下: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尹某某驾乘悬挂号牌为粤A8****的白色宝马小轿车去到广东南韶高速路始兴县到韶关路段,截停被害人赖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赣B3****的黑色奔驰越野车,敲诈勒索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另外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驾乘一辆白色宝马小轿车去到乐广高速清远英德市黎溪镇路段,截停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码为湘A9****的白色奔驰牌小轿车,敲诈勒索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800元。

2018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粤A7****的白色宝马牌小轿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大广高速九龙湖路段,截停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赣BE****灰色标志牌小轿车,敲诈勒索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997元。

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尹某某驾乘白色宝马小轿车去到乐广高速清远源潭路段,截停被害人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9****的白色吉利牌小轿车,敲诈勒索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600元。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两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宝马小轿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广高速从化向广州方向山前大道至富力金港城路段,截停被害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湘JA****的白色本田牌小轿车,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500元。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尹某某驾乘白色宝马小轿车去到乐广高速花都区路段准备转大广高速路段,截停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鄂DE****的五菱牌小轿车,敲诈勒索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8800元。

2019年8月29日,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巷**号**房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南山区公园路110号彼岸网吧抓获被告人尹某某。2019年9月6日,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巷**号**房抓获被告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赖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尹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191230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10册。

3. 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 依法扣押的手机3台、银行卡1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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