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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1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家住昭阳区**乡**村**号**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101198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家住昭阳区**乡**村**号**组。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家住鲁甸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脱逃罪于2006年2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判余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在石林县万城菜市场买菜时发现市场内墙角有电缆线,便预谋盗窃,后邀约被告人李某甲参与实施。次日凌晨,李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号黑色桑塔纳轿车从昆明市区到达石林县城后与王某甲、李某乙汇合。3时30分左右,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驾车来到万城菜市场,将摆放于2栋商铺电表箱下的58米电缆线和3栋2号电表箱下的8米电缆线剪断后盗走,拉至昆明市区变卖后共同分赃。后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75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前科材料;(3)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涉案被盗电缆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提取物证笔录;(2)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5)人员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监控视频及情况说明;(2)通话清单及情况说明;8.其他:抓获经过。

被告人李某乙、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立

检察官助理:张 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现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48页。

3.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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