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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盗窃案)_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电焊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办事处****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电焊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办事处**村**号**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接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察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是乌兰察布市**有限公司甲醇项目工地管道焊接工人。

2020年4月2日晚18时许,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在员工宿舍吃晚饭并喝酒。晚21时左右,三人从员工澡堂洗澡后在回员工宿舍的途中,李某甲向李某乙、李某丙提议盗窃工地上的不锈钢管废料卖给废品收购站换酒钱、零花钱,李某乙和李某丙都同意了李某甲的提议。随后,李某甲驾驶着车牌号为鲁JU****红色丰田奕泽牌汽车带着李某乙、李某丙来到员工宿舍东边的土坡旁将车停靠,三人下车后一起步行至甲醇转化施工工地,将现场的三段不锈钢管扶起,每人将一段不锈钢管滚到员工宿舍东边的土坡旁,再合力将不锈钢管抬起放入停靠的车内(两段放在车后备箱内,一段放在车后排座椅上)后,由李某甲驾驶汽车载着李某乙、李某丙及盗窃的三段不锈钢管将车停放在工地停车场后被巡逻保安发现并报警。

2020年4月3日,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乌发改价认字(2020)第1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出具价格认定结论:至价格认定基准日,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盗窃的三段不锈钢管废料的价格为人民币肆仟玖佰零陆元整(¥4906元整)。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JU****红色丰田奕泽汽车一辆、被盗不锈钢管废料三段;2.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中国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旭峰项目部情况说明及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杜某某、郑某某、刘某某询问笔录各一份;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甲询问笔录一份、讯问笔录三份;李某乙询问笔录一份、讯问笔录三份;李某丙询问笔录一份、讯问笔录三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侦查实验笔录一份、辨认笔录二份、现场指认笔录三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酒后临时合意共同秘密窃取甲醇项目部施工后剩余的不锈钢管废料准备卖钱,价格认定人民币49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宇鹏

                          检察官助理:袁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489****,保证人李某丁,联系电话1367538****;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6081****,保证人彭某某,联系电话1385382****;被告人李某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5455****,保证人韩某某,联系电话1876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物证:鲁JU****红色丰田奕泽汽车一辆、被盗不锈钢管废料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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