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盗窃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4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普定人,现暂住江苏省建湖县**镇**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宿舍(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又因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于2019年10月2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2020年9月11日释放。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普定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乙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2020年7月12日释放。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苑**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周敏、被害单位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陈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致和工业产业园,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被害单位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会上上牌国标电缆线1根,价值人民币46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依辉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普定县********号;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室;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