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8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7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号**房。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7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妨害公务罪罪2010年3月1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 18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2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去到本市麻涌镇新基村被害人黄某某的**农场实施盗窃,盗得黄某某约10只普通家鸡(共价值约600元)。
二、2018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伙同邓某某(另案起诉)去到本市麻涌镇新基村被害人黄某某的**农场实施盗窃,盗得黄某某约48只母鸡(共价值约2400元)。
三、2018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伙同邓某某(另案起诉)去到本市麻涌镇新基村被害人钟某某的农场实施盗窃,盗得钟某某约78只土项成年鸡(共价值约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黄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王某某等证人证言,涉案物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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