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夹江县**小区**栋**单元**楼**号。于2019年8月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建荣,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夹江县**街**小区。于2019年8月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某,李某乙的亲属。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夹江县**花园小区**幢**楼**号。于2019年8月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锦彬,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份,亿都国贸城购买商铺的业主得知开发商挪用资金潜逃,便聚集到夹江县人民政府反映问题,期间,亿都国贸城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等6人被推选为维权代表。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等人成为代表后为方便管理所有业主,将249户业主分为14个小组,每组设立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并先后建立“亿都同心二群”、“亿都维权小组群”等微信群,发布决定和通知。2017年2月6日,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夹江县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成为代表后,无视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多次组织业主到县委、县政府、乐山市委非法聚集上访,向党委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全额退赔购买款的目的。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还通过微信群散布负面信息,煽动业主情绪,并向业主收取费用,用于支付集访期间的各项支出。三人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上访,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给党委政府形象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
1、2015年9月份,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被推选为维权代表当天,三人明确了要组织所有业主于2015年9月10日上午以拉横幅、举标语、喊口号的方式到县政府非法聚集上访。随后由马某某、李某乙到夹江县华彩广告公司订制横幅、标语30余幅。
2015年9月10日9时许,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组织、带领100余名业主到县政府聚集,由马某某将横幅、标语带至现场,各组组长、副组长带领各组业主将横幅、标语拉扯至县政府大门及外面的道路上向县政府示威。期间,由马某某使用扩音器统一指挥,李某甲负责和政府相关领导对话,李某乙负责煽动、组织业主拉横幅、举标语、喊口号,吸引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滞留2个多小时,造成政府大门不能正常进出,公共道路交通瘫痪。
2、2018年11月份,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煽动、鼓动信息,组织业主非法集访。2018年12月2日李某甲安排李某乙通知业主开会,明确了2018年12月3日早上到县政府非法聚集上访,会后各组组长、副组长按照李某甲、李某乙的要求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的方式分组通知所有业主。
2018年12月3日,李某甲、李某乙幕后指挥,马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信息煽动业主积极参与非法集访。各组组长、副组长按照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的安排带领80余名业主到县政府聚集滞留,向县政府施压,要求主要领导出面给予答复,滞留长达3个小时。之后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又指挥参与集访的所有业主转到乐山市市委非法集访,集访人员在乐山市市委以滞留不走的方式要求见主要领导。期间,李某甲、李某乙先后赶到乐山市委与集访业主汇合,直至晚上20时许才离开。
3、2018年12月份,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陆续在微信群内散布煽动、鼓动信息,组织业主非法集访。2018年12月13日,李某甲、李某乙召集所有代表、组长、副组长在李某乙家的“**茶园”开会,确定12月14日由李某乙组织、带领业主到县政府非法集访。
2018年12月14日,李某甲幕后指挥,李某乙组织、带领数十名业主到县政府非法集访,马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煽动、鼓动信息,鼓动业主留在县政府非法集访,当天数十名业主在县政府非法聚集长达数小时后才离开。
4、2019年3月31日,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在微信群内散布煽动、鼓动信息,组织业主非法集访,李某甲安排李某乙通知所有代表、组长、副组长在“**茶园”开会,确定2019年4月1日组织业主到县政府非法集访。
2019年4月1日早上,60余名业主响应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的号召到县政府非法聚集上访,在县政府滞留近2个小时。随后,在李某乙的指挥下,业主携带横幅前往被查封的亿都国贸城楼顶,李某乙随后赶到并带领业主在楼顶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的方式向县政府施压,滞留数小时,造成亿都国贸城外的公共道路堵塞。
5、2019年7月28日,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商议组织亿都业主非法聚集上访的相关事宜,之后由李某乙通知所有代表、组长、副组长于7月29日在“**茶园”开会,确定2019年7月31日组织业主到夹江县委非法集访。2019年7月30日,县委县政府再次与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进行座谈,明确告知相关职能部门正在依法处置亿都国贸城破产善后问题,劝导三人依法上访,被三人拒绝。
2019年7月31日早上9时许,李某甲、李某乙幕后指挥,由马某某组织70余名业主到县委采取滞留的方式非法集访。县委县政府工作人员对马某某等人进行劝离,要求他们去往县信访局按照信访条例依法反映诉求,马某某等人拒绝。后公安机关依法将马某某等主要非法集访人员带离现场,并将李某甲、李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非法聚集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合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夹江县**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夹江县**街**小区;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夹江县**花园小区**幢**楼**号。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移动硬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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