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汉族,专科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1********,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办事处**社区**街**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昭阳区**办事处**园**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3********,汉族,本科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代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02199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时凌晨许,被告人李某乙、丁某某、李某丙、祖某某、贾某某等人在昭阳区**KTV唱歌,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乙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陈某某与一起吃饭的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到爱尚KTVB16包房找李某乙,在爱尚KTVB16包房内李某乙与陈某某再次发生口角,李某乙打了陈某某头上一下,陈某某打了李某乙一耳光。后李某乙到包房外面打电话给其弟弟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到KTV后与丁某某、李某甲在三楼走廊与陈某某、代某甲、代某乙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陈某某、代某乙跑到**KTV**包房里叫祖某某等人出来,丁某某与代某甲仍在相互抓打,抓打过程中到祖某某等人身边后丁某某被陈某某、代某甲、代某乙、贾某某用拳头殴打,丁某某被祖某某拉到旁边一间空包房内被祖某某等人踢打,此过程中李某甲用随身携带来的小刀将陈某某捅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石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贾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祖万里、贾某某、代某甲、代某乙、丁某某等八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甲、李某乙为本案主犯,其余情节较轻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怀明
检察官助理:李艳婷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册,光碟 10 张。
3.已答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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