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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7〕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捕前住泉州市安溪县**镇**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7年5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至2017年5月21日,于2017年5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0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捕前住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7年5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至2017年5月21日,于2017年5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0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捕前住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2月22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赌博,于2002年5月25日被泉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7年5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至2017年5月21日,于2017年5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0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通过在网络上租用淘宝店铺发布销售走私摩托车虚假消息多次实施诈骗活动。首先,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租用淘宝店铺发布销售走私摩托车虚假的消息,并在该网店上并留下李某甲的联系微信(账号hhhhhddd6),被害人浏览该网店后欲购车时,通过该微信与李某甲联系,李某甲会介绍相关车型并收取车辆总价款20%的定金,随后李某乙以佳吉物流的名义向被害人发送所购摩托车已经发货短信,几天后再次向被害人发送货物已到被害人所在地的信息,但需要被害人付某某到车辆,随后被害人就会通过微信与李某甲联系,李某甲会告知被害人向特定银行账户交付尾款,待被害人交付尾款后,二人便与被害人失去联系。随后,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李某甲通过手机银行将钱款转至被告人李某丙所持有的银行卡内,李某丙明知该款为诈骗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为二人取款,并扣除取款总数10%的好处费,再将所余钱款转至黄金发所持有的银行卡内,最终由黄金发取款后交给李某甲等人,每次黄金发从李某丙处获得100元好处费,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得款后将赃款平分。其中:

1.2017年4月4日至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某某丙人民币25000元。

2.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7000元。

3.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杜某某成人民币40000元。

4.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上述手段骗被害人李某丁继人民币25000元。

5.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魏波人民币20000元。

6.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9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诈骗数额总计为人民币14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戊、李某己、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其他方法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衣  浩
    彭世凯

2017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7〕39号

被告人李炳城,绰号大头,男,1990年8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080415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捕前住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河滨西路上度巷8-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7年5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至2017年5月21日,于2017年5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0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建发,男,1994年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4020615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捕前住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湖一村郭山243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7年5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至2017年5月21日,于2017年5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0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希昌,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1122915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捕前住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湖三村寨豆2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2月22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赌博,于2002年5月25日被泉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7年5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至2017年5月21日,于2017年5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0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炳城、李建发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希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炳城、李建发二人通过在网络上租用淘宝店铺发布销售走私摩托车虚假消息多次实施诈骗活动。首先,李炳城、李建发二人租用淘宝店铺发布销售走私摩托车虚假的消息,并在该网店上并留下李炳城的联系微信(账号hhhhhddd6),被害人浏览该网店后欲购车时,通过该微信与李炳城联系,李炳城会介绍相关车型并收取车辆总价款20%的定金,随后李建发以佳吉物流的名义向被害人发送所购摩托车已经发货短信,几天后再次向被害人发送货物已到被害人所在地的信息,但需要被害人付清尾款后才能看到车辆,随后被害人就会通过微信与李炳城联系,李炳城会告知被害人向特定银行账户交付尾款,待被害人交付尾款后,二人便与被害人失去联系。随后,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李炳城通过手机银行将钱款转至被告人李希昌所持有的银行卡内,李希昌明知该款为诈骗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为二人取款,并扣除取款总数10%的好处费,再将所余钱款转至黄金发所持有的银行卡内,最终由黄金发取款后交给李炳城等人,每次黄金发从李希昌处获得100元好处费,李炳城、李建发二人得款后将赃款平分。其中:

1.2017年4月4日至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李炳城、李建发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闻晖人民币25000元。

2.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李炳城、李建发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加敏人民币27000元。

3.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李炳城、李建发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杜文成人民币40000元。

4.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李炳城、李建发以上述手段骗被害人李孝继人民币25000元。

5.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李炳城、李建发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魏波人民币20000元。

6.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李炳城、李建发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跃庭人民币9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炳城、李建发诈骗数额总计为人民币14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伟松、李木明、林清塔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闻晖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炳城、李建发、李希昌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炳城、李建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希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其他方法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衣  浩

彭世凯

2017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炳城、李建发、李希昌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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