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无有效证件出境至缅甸被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3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无有效证件出境至缅甸被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3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无有效证件出境至缅甸被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5********,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无有效证件出境至缅甸被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无有效证件出境至缅甸被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3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无有效证件出境至缅甸被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3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林某某、李某丙、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王某某(在逃)在缅甸木解地区装修、租赁缅甸板泄自卫队控制范围内的东鑫赌场将其改造为一个专门从事“杀猪盘”电信诈骗犯罪的境外窝点,采取收取高额租金,提供武装庇护的方式招揽电诈分子租用其场地。并组织、安排境内招募的电信诈骗人员: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苏某某、李某丁、林某某、李某丙偷渡至缅甸境内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相关事项。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林某某、李某丙、苏某某与李某丁在陈总(身份未明确,在逃)组织、建立东鑫7工作室的电信诈骗团伙中担任业务人员,采取在网上发布网赚兼职信息、聊天交友等形式,在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利用鸿运彩票虚假彩票平台网站、APP。采取诱骗入局、烘托炒群、人为修改数据的方式造成受害人亏损的假象,并不断变换虚构身份采取与受害人聊天,怂恿参与人在其平台进行充值,对我国境内受害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李某甲为该窝点的小组负责人,负责窝点资金转移以及后台数据修改工作;被告人李某乙协助负责李某甲监督员工工作,协助修改后台开奖结果,并负责炒群、炒单;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与李某丁冒充指导老师以指导客户投资为由跟受害人聊天,误导受害人盲目投资,安抚被骗受害人的情绪;被告人李某丙负责接待新客户,并将受害人推荐给林某某、周某某与李某丁三人,让其指导受害人投资。被告人苏某某负责冒充客户在群聊里烘托投资气氛,发布虚假盈利图片骗取受害人信任。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林某某、李某丙、苏某某伙同他人利用鸿运彩票虚拟平台,采取人为控制开奖结果的方式对我国境内受害人实施诈骗。以此方式诈骗开封市顺河区马某某10000元,诈骗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章某某41459元,诈骗天津市西青区刘某某9066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三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林某某、李某丙、苏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和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一万五千元;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李某乙、林某某
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苏某某、周某某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李某丙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附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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