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2.被告人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无业。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3.被告人李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无业。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4.被告人李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无业。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5.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无业。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2019年2月份开始在儋州市**镇**村委会**村李某甲家里实施手机微信招嫖诈骗,被告人李某丙(李某甲的弟弟)于2019年5月份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实施手机微信招嫖诈骗,被告人李某丁(李某甲、李某丙的哥哥)、陈某某于2019年7月份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实施手机微信招嫖诈骗,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交叉使用诈骗工具手机和微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2019年8至10月份,被害人李某戊、王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丙、田某某、党某某、彭某某分别被诈骗,共计人民币20990元。
1.2019年8月14日凌晨,被害人李某戊想嫖娼便使用微信wxid_yg3l5yyttd****(昵称“左右沙发.李**”)添加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使用的微信(昵称“珍惜.**”)洽谈性交易事宜,在此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以预交嫖资、备注小姐编号、代办健康证、保证金等理由,骗取李某戊向微信(昵称“珍惜.**”或者“阿**”)转账四笔499元、三笔800元、二笔2000元、一笔1000元,共计人民币9396元。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未实际给李某戊提供性服务,并将李某戊从微信好友栏删除。
2.2019年8月24日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想嫖娼便使用微信w29596****(昵称“初**”)添加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使用的微信(昵称“珍惜.**”)洽谈性交易事宜,在此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以预交嫖资、备注小姐编号、代办健康证、保证金等理由,骗取王某某向微信(昵称“珍惜.**”)转账二笔499元,共计人民币998元。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未实际给王某某提供性服务,并将王某某从微信好友栏删除。
3.2019年8月26日2时许,被害人刘某甲想嫖娼便使用微信pingxinjingqi76****(昵称“天高**”)添加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使用的微信(昵称“珍惜.**”)洽谈性交易事宜,在此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以预交嫖资、备注小姐编号、代办健康证、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刘某甲向微信(昵称“珍惜.**”)转账二笔499元、一笔2元,共计人民币1000元。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未实际给刘某甲提供性服务,并将刘某甲从微信好友栏删除。
4.2019年8月27日4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想嫖娼便使用微信zhc5585****(昵称“w**”)添加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使用的微信(昵称“珍惜.**”)洽谈性交易事宜,在此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以预交嫖资、备注小姐编号、代办健康证、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张某某向微信(昵称“珍惜.**”)转账四笔499元、一笔1000元、一笔1900元,共计人民币4896元。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未实际给张某某提供性服务,并将张某某从微信好友栏删除。
5.2019年9月26日0时许,被害人刘某丙想嫖娼便使用微信1iu1855451****(昵称“hong****”)添加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使用的微信(昵称“珍惜.**”)洽谈性交易事宜,在此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以预交嫖资、备注小姐编号、代办健康证、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刘某丙向微信(昵称“珍惜.**”)转账三笔300元、五笔200元,共计人民币1900元。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未实际给刘某丙提供性服务,并将刘某丙从微信好友栏删除。
6.2019年10月6日01时许,被害人田某某想嫖娼便使用微信tjg1666****(昵称“汽车商业险可****”)添加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使用的微信(昵称“珍惜.**”)洽谈性交易事宜,在此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以预交嫖资、备注小姐编号、代办健康证、保证金等理由,骗取田某某向微信(昵称“珍惜.**”)转账二笔200元、二笔100元,共计人民币600元。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未实际给田某某提供性服务,并将田某某从微信好友栏删除。
7.2019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害人党某某想嫖娼便使用微信1836939****(昵称“诱惑****”)添加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使用的微信(昵称“杨**”)洽谈性交易事宜,在此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以预交嫖资、备注小姐编号、代办健康证、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党某某向微信(昵称“阿**”)转账二笔200元、二笔100元,共计人民币600元。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未实际给党某某提供性服务,并将党某某从微信好友栏删除。
8.2019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害人彭某某想嫖娼便使用微信pengjian****(昵称“时尚**”)添加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使用的微信(昵称不详)洽谈性交易事宜,在此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以预交嫖资、备注小姐编号、代办健康证、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彭某某向微信(昵称“百**”)转账八笔200元,共计人民币1600元。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未实际给彭某某提供性服务,并将彭某某从微信好友栏删除。
2019年11月7日,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陈某某抓捕到案,当场查扣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跟“阿某某”(姓名等基本情况不详)购买一把射钉枪,后李某甲自行改装成枪支,平时用于射猎鸟禽类动物,不使用时放在儋州市**镇**村委会**村自家杂物间。2019年11月7日,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捕时该把单管枪形物被查扣到案,经儋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形物为利用火药能量作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枪支等物品(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全支付账号查询详情、手机微信信息提取材料;
3.被害人李某戊、王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丙、田某某、党某某、彭某某的报案陈述及其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明细;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儋公司鉴(痕迹)字[2019]127号《枪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戊、王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丙、田某某、党某某、彭某某的嫖资共计人民币20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散
书 记 员:郭慧子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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