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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2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宝坻区**********号,现住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号。20195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2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宝坻区**小区**号楼****号,无业。2013116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3117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88日因犯赌博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4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202241990********,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宝坻区**街道******号,现住宝坻区**街道**花园**号楼**室。20151217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732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5日。

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同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同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与2020年1月19日补充移送刘某新的诈骗犯罪事实,同年2月4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6月份期间,杨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经预谋后,多次在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品尚关东烟具店及蓟州区一农家乐院内以玩扑克牌方式设置赌博骗局。在与张某某玩牌期间,杨春路、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互相配合,采取换牌、偷看牌、提示等手段诈骗张某某钱财,致使张某某欠下赌债。因张某某无力偿还,杨某某让张某某写下100万元欠条,后张某某先后支付给李某甲人民币25000元,多次付给杨某某人民币332765元。

2017年2月18日被害人孙某某欲通过刘某购买宝坻区**街**花园*号楼*单元*号房屋,并交纳10万元购房款。2017年3月31日天津市发布对非天津市户籍人员购房限制措施,孙某某、李某某已无购买宝坻区房屋资格。2017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孙某某、李某某无购买宝坻区房屋资格情况下,为图财,利用房产中介身份,谎称能够为李某某办理天津市购房资格,骗取孙某某、李某某信任后,共计骗取人民币64.5万元,并将诈骗所得钱财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为图财,利用房产中介身份,谎称能够为被害人袁某某低价买到宝坻区**街**花园*楼*单元*号房屋,在骗取袁某某信任后,先后多次骗取袁某某人民币70万元,并将诈骗所得钱财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

2、​ 银行账单等书证。

3、​ 证人宗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 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8、​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张某某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孙某某等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李某甲、刘某、李某乙共同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杨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李某乙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建

                          2020年2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李某乙现羁押于宝坻看守所。

    2、​ 量刑建议书12份。

3、​ 卷宗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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