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乡**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乡**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4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7日、9月26日将该案退回清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清流县公安局分别于同年8月26日、10月2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共谋在清流县李家乡境内以“摇铜宝”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三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及用于赌博的桌椅等物品,在赌场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摇铜宝”、吃赔钱及望风等分工,李某丙还有接送部份赌客。其中,李某乙、李某甲各占赌场股份40%,李某丙占20%,输赢均按占股比例进行分配。期间,共聚众赌博20场,参赌人员累计270人以上。具体如下:
1.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合伙在李某戊家、罗某甲家、黄坑祖屋以“摇铜宝”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共聚众赌博6场,参赌人员累计60人以上。此外,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其三人还组织张某某等人在赌场上赌博。2014年12月17日,张某某因在李村黄坑野外参与赌博被清流县公安局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
2.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合伙在罗坑村至琴源水库路段一破房子以“摇铜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数10人以上。当日,在该赌场赌博的罗某乙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此外,2015年,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还组织连城人谢某某等人在赌场上赌博。
3.2016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合伙在古坑村罗某丙家中以“摇铜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数20人以上。当日,在该赌场赌博的赖某某、包某某、肖某某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
4.2017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合伙在李村黄坑一竹山上、河背村李某己家、小罗坑、李家乡政府后老房子、鲜水潭老房子、台湾果园围墙外后山上以“摇铜宝”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共聚众赌博9场,参赌人员累计120人以上。2017年10月13日,吴某甲、江某某、吴某乙因在李村黄坑一竹山上参与赌博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
5.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合伙在鲜水潭老房子和李家乡政府后老房子内里以“摇铜宝”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共聚众赌博3场,参赌人员累计60人以上。
此外,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分别在吴家村马地电站养羊棚、果林山一木屋内以“摇铜宝”的方式聚众赌博。李某丁在赌场上帮忙摇铜宝、吃赔钱、联系并接送部份赌客。期间,共聚众赌博7场,参赌人员累计70人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于2019年3月28日在清流县**乡**路街上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丁于2019年4月25日在连城县**乡**村**号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丙于2019年5月14日到清流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清流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磁盘一片、赌具骰子8个、铜宝2副、人民币22630元,从被告人李某丁处扣押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铜宝2副、骰子8个、磁铁片一片等物证;2.由清流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4)连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话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戊、罗某甲、江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李某乙及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及辨认现场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及李某甲与李某丁共同实施聚众赌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被告人李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敏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丁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95978****。
2.本案侦查卷宗17册、光盘77张。
3.涉案铜宝2副、骰子8个、磁铁片一片等物品随案移送,赃款27630元由清流县公安局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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