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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非法狩猎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环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摩托车维修师,,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 于2020年3月4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唐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宁远县冷水镇夏壁村后山山场拉丝网捕捉10只斑鸠、1只竹鸡、两只麻雀(已死亡),并将10只斑鸠、1只竹鸡圈养在自家三楼楼梯下面喂养。经鉴定,捕获的11只鸟类活体中,有10只为山斑鸠,1只为灰胸竹鸡,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保护动物,也均属于湖南省地方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案发后,11只野鸟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2020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宁远县冷水镇夏壁村的后山有很多“冬茅草”的地方发现了竹鼠洞后,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唐某某等人共同用两把锄头、一根撬棍及1个白色塑料桶,采用捣毁巢穴的方法捕获了2只竹鼠,后被告人李某乙将桶装小竹鼠的视频发至抖音。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和李某甲将2只竹鼠杀害并烹食掉。经鉴定,捕获的2只竹鼠均为银星竹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保护动物,也均属于湖南省地方重点野生保护动物。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乙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主动到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张丝网、11只鸟类活体、2只鸟类死体、2把锄头、1个白色塑料桶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指认等笔录;

7.抖音视频、手机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三人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乙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臻辉

检察官助理 汤明鑫

                              2020320

                          

附件:1.被告人李某乙、唐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据目录1份;

5.鉴定人(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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