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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3人诈骗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县**镇**巷**号,现住汕头市龙湖区**庄**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县**镇**巷**号,现住汕头市龙湖区**庄**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县**镇**巷**号,现住汕头市龙湖区**街**巷**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汕头市龙湖区**公寓**房、**庄**幢**房为窝点,伙同被告人李某丙与同案人“陈某乙”(身份不明,在逃),利用互联网网络共同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在游戏平台“第五人格”通过发布充值游戏、购买装备套餐等虚假广告吸引被害人;被告人李某乙负责联系被害人、诱骗被害人向其汇款实施诈骗;被告人李某丙与同案人“陈某乙”负责提供二维码等收款工具收取赃款。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同案人“陈某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0050元,所得赃款按照同案人“陈某乙”将收得赃款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金额转给被告人李某丙,被告人李某丙收到钱某某予以提现并扣除人民币600元手续费后将现金5800元交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瓜分。

2.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堵某某人民币10518元,所得赃款经交由他人提现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分得人民币7200元。

2019年11月21日上午,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汕头市龙湖区**庄**幢**房内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龙湖区**街**巷**号**房抓获被告人李某丙,现场缴获作案手机6部、笔记本电脑2台、银行卡15张。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堵某某及家属共计人民币20568元,被害人朱某某、堵某某及家属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8P手机1部、苹果X手机2部、苹果5S手机1部、苹果6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2台、银行卡15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

3.证人王某某、李某己、李某庚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6.现场平面示意图、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相关辨认材料;

7.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网络技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陈佩銮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2页,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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