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19〕6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1********,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居民,住无锡市滨湖区**号**室。于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0********,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涟水县人,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于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90********,汉族,大专文化,广西省桂林市人,居民,住广西省桂林市**路**号**单元**室。于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中共党员,住安徽省凤台县**乡**村**队。被告人管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管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是老板,李某乙、管某某、刘某甲系员工)等人通过冒充买家、中介等身份,以收购刘某乙、苏某某、梁某某、卜某某、艾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注册的网站平台的名义,骗取刘某乙等人的信任,然后以网站平台缺少各种证书为由让刘某乙等人花钱办理证书,以此来实施诈骗,诈骗数额总计:124.499万元,其中刘某甲参与实施的诈骗数额为9.98万元,李某乙参与实施的诈骗数额为11.55万元,管某某参与实施的诈骗数额为4.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涉案证书复印件等书证;被害人刘某乙、苏某某、梁某某、卜某某、艾某某、杨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管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同案人田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刘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管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庆国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管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刘某甲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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