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9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河南省原阳县**街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6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12月2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河南省原阳县**街镇**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12月2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河南省原阳县**街镇**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河南省原阳县**街镇**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12月2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被害人一淘网针对化妆品高返利且30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政策,注册多个淘宝账号和淘宝店铺,使用淘宝账号在其开设的化妆品店铺内下单购买化妆品,确认收货后15日一淘网将返利集分宝打到购买账户后,对购买商品进行无理由退货,并将获取的一淘网返利集分宝共计218504元通过闲鱼套现。被告人李某乙在明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虚假交易骗取一淘网返利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账号并进行交易套取一淘网返利集分宝共计98296元。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虚假交易骗取一淘网返利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账号并进行交易套取一淘网返利集分宝共计54824元。被告人李某丙在明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虚假交易骗取一淘网返利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账号并进行交易套取一淘网返利集分宝共计11000元。现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已退还1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3、电子数据;4、户籍证明、证明、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前科判决、收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均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共同实施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李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半至四某某,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两年,并处罚金;建议判被告人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蒿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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