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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4人非法集会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8〕1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集会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化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7年7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集会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化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7年4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集会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化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7年4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集会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化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7年4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涉嫌非法集会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化州市**镇**村一、二队(现是化州市**街道办**村一、二队)与化州市**部就**村位于**的开荒地签署征收土地协议,现**的土地被用于**大道的建设。但事后**村一、二队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等认为该土地的权属有问题,密谋非法集会扩大影响,争取政府等相关部门划归土地给**村。

2017年3月14日,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等人在李某甲家中(即化州市**街道办**路**路口附近)密谋组织**村村民到化州市**街道办**大道指挥部门前进行集会,商议决定由李某甲负责指挥,利用李某乙、李某丁在**村的威望,分别由以上人等召集组织**村的村民于2017年3月14日晚上在**村“亚林”小卖部门前召开“团结村民大会”会议,并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在会上动员讲话,号召**村的村民出资支持集会,并组织**村的村民从2017年3月15日起在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许可的情况下到化州市**路建设指挥部前面集会。集会期间,按照事前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等人商议的决定,由李某丙等人制作横幅,购买集会所需的帐篷、凳子、烧烤炉、高音喇叭等工具,以及维护集会现场的事务,由李某庚收取**村村民出资集会18000多元的费用,由李某辛监督费用的收支情况,指挥**村的妇女白天煮饭给集会的村民食用,晚上指挥组织**村的村民继续集会、烧烤、留宿在现场,在现场播放高音喇叭,致使在场的群众起哄、喧哗,致使有时路过的群众围观,致使有时路过的客车停滞、缓慢通过,严重影响了**大道指挥部及其工作人员的休息和正常的办公秩序。非法集会持续直到2017年3月31日结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刑事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违法犯罪记录表;户籍资料及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无视国家法律,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许可非法集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四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非法集会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华

                                   2018年5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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