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汉族,生于1976年**月**日,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76********,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镇**街道**号,居住甘肃省镇原县**镇**路**小区**室,镇原县**镇**小学教师。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罗红刚,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汉族,生于1982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2********,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镇,居住甘肃省镇原县**镇**村**号,农民。2017年10月12日因非法携带枪支被镇原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姚婷婷、郑轶,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汉族,生于11987年**月**日,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7********,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镇,居住甘肃省镇原县**镇**村**号,农民。2005年4月1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2月刑满释放;2016年3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4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镇原县公安局平泉派出所罚款500元; 2017年9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镇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8年3月2日因赌博被镇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惠某某,男性,汉族,生于1990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0********,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乡,居住甘肃省镇原县**乡**村**号,农民。2017年4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镇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后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1日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汉族,生于11984年**月**日,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4********,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镇,居住甘肃省镇原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1日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汉族,生于1986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6********,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镇,居住甘肃省镇原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1日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汉族,生于1987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7********,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镇,居住甘肃省镇原县**镇**村**号,农民。2009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镇原县公安局平泉派出所罚款300元,2014年3月13日两次因赌博被镇原县公安局平泉派出所罚款300元、200元;2017年6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18日因赌博被镇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本案由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9日、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镇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原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前后,被告人李某甲开始以5%至15%不等月息向他人高利放贷,后纠集其弟弟李某乙及社会闲散人员刘某甲等人向他人暴力或软暴力进行催债,逐步形成对他们笼络、控制的恶势力团伙。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李某甲将利息计入本金,伙同李某乙、刘某甲、张某甲、安某某、惠某某、霍某某等人时分时合进行催债,通过辱骂、威胁等手段让被害人更换借条,被害人不能及时归还时又通过殴打、强拿硬要等方式暴力讨债,严重扰乱了当地群众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秩序。
本案被告人共计作案12起,其中寻衅滋事3起、敲诈勒索9起(敲诈金额共计92.221万元,既遂33.45万元、未遂58.771万元)。
一.寻衅滋事罪
第一起:(被害人李某丙)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上21时至次日凌晨5时许,李某丙组织杨某甲、杨某乙、田某某等人在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张某乙家利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杨某甲输掉2000余元,其认为李某丙带来的扑克牌有问题,次日8时许,杨某甲找李某丙索要赌资未果,遂叫杨某丙开车拉上自己到被告人李某甲居所找李某甲解决,李某甲通过电话将李某丙叫到自己居所,杨某甲向李某丙索要7000元了事未遂,二人发生口角,在场的被告人刘某甲将李某丙打了一巴掌,接着杨某甲将李某丙打了一巴掌,二人撕扯在一起,李某甲、杨某丙将二人拉开,李某甲给李某丙说3500元了事,后李某丙被迫从杨某乙处借来3500元交给李某甲,李某甲分给杨某甲2300元,分给刘某甲200元,剩余1000元据为己有。之后杨某甲分给杨瑞300元,被杨瑞拒绝。
第二起:(被害人朱某乙)
2015年1月15日,朱某乙因购车缺少资金,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万元,月息10%,截止第六个月共支付利息1.2万元,后无力归还,李某甲便多次向其催债。同年9月份一天,朱某乙开车在镇原县城中街由东向西行驶,被驾驶雪佛莱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人刘某甲发现并截停,刘某甲下车给李某甲打通电话,将电话交给朱某乙接听,李某甲在电话中向朱某乙催债,朱某乙答应尽快还钱,刘某甲才将其放行。同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刘某甲以及两名男子(身份不详)到镇原县城朱某乙务工的秦某某早餐店寻找朱某乙未果,后在秦某某居住的家属楼找到朱某乙向其催债,朱某乙无力归还,李某甲便向其索要600元“跑路费”,朱某乙害怕李某甲等人在秦某某家闹事,便在秦某某处借款600元交给李某甲,李某甲才带领刘某甲等人离开,后朱某乙被迫外出务工躲避债务。
第三起:(被害人王某甲)
2016年11月份一天,王某甲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8万元,月息2%。后两人商量合伙购买翻斗车共同经营。两人考察车辆后李某甲支付购车订金1万元。后来,王某甲叔父王某乙因不信任李某甲便让王某甲停止和李某甲合作。王某甲遂自己出资购买翻斗车一辆,并给李某甲归还订金1万元。李某甲便对王某甲怀恨在心,多次向王某甲催要8万元借款,王某甲无力归还。2017年1月26日,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霍某某向王某甲催债,当天,李某甲先是电话询问王某甲所在位置,后指使霍某某开车在平泉镇街道找到王某甲将其叫到车上索债,霍某某告知王某甲,李某甲放贷利息为月息10%,让王某甲将8万元本金的借条更换为10万元遭到拒绝,霍某某遂用“如果不换借条他们将王某甲打伤住院”之类的语言威胁,之后,李某乙、李某甲相继到达现场,不让王某甲离开,王某甲害怕被打便按照李某甲的要求给其更换10万元借条一张。2017年2月25日借款期限到期,王某甲仍无力归还,同年7月的一天16时许,李某甲将王某甲叫到平泉镇畅馨宾馆索债,给王某甲连本带息算了15.8万元,因王某甲承包刘某乙的工程是刘某丙的,并且刘某丙工程处有刘某乙给王某甲的顶账房一套,李某甲便让刘某丙来宾馆协调王某甲给其还钱之事。当日21时许,王某甲欲离开时,李某甲搂住王某甲脖子让其坐到床上,说他不想动刀子,让王某甲打电话借钱,王某甲便给其妻子打电话,随后其父亲王某丙、妻子张某乙到达现场,刘某丙调解12万元了事,但王某丙只认10万元,并答应尽快还钱,李某甲同意后才让王某甲离开。两天后,王某丙代替王某甲给李某甲归还5万元,后王某甲给在场的刘某丙打了5万元借条,换回给李某甲出具的10万元借条,刘某丙又给李某甲打了5万元借条,将债务转嫁到自己身上,到期后王某甲仍无力归还,李某甲将刘某丙起诉至法院,刘某丙将王某甲起诉至法院,2017年8月30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甲支付刘某丙5万元、刘某丙支付李某甲5.35万元,现均已执行完毕。
二.敲诈勒索罪
第一起:(被害人刘某丁)
2014年3月份、12月份,刘某丁因手头紧张先后两次以月息10%的利息从被告人李某甲处借取1万元、3万元共计4万元。刘某丁无力给李某甲还债时,李某甲便将利息计入本金,并伙同他人多次采取辱骂、驾车堵截、扣留、到刘某丁家滋事等非法手段催要债务。截止2017年3月28日,刘某丁先后五次实际支付李某甲本息共计17.6万元,现尚欠李某甲5万元,按照李某甲的要求,刘某丁给李某甲出具5万元借条一张。
敲诈勒索既遂:13.6万元;未遂:5万元。
第二起:(被害人马某某)
2016年4月,马某某以经营的面粉厂需要购进设备为由,从被告人李某甲处以月息3%的利息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李某甲扣除第一个月利息0.12万元,马某某实际拿到3.88万元。一个月后,李某甲单方将利息涨至10%。同年6月份,李某甲将马某某叫到自己家中向其索要本息共计4.8万元未果,后因马某某要求,李某甲以10%的月息第二次给马某某借款5.2万元,马某某重新出具10万元借条一张,扣除利息1万元,第二次借款实际到手4.2万元。2017年5月16日,李某甲向马某某索要欠款未果,后开车将马某某拉至平泉镇幼儿园附近偏辟地点,不让离开,迫于李某甲的淫威,马某某给李某甲出具5万元借条一张。2017年8月份一天,李某甲将马某某叫到其家里催债,并以15万元的本金给马某某计算利息1.5万元,逼马某某给其出具1.5万元借条一张。马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共给李某甲支付8310元。2017年11月份一天晚上,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张某甲将马某某骗至朱胡小学办公室,扣押马某某手机后,并将其用车拉到平泉镇湫池行政村境内一沟边威胁要账。2018年3月,李某甲将马某某起诉至法院,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判决马某某支付李某甲本息共计12.4万元,截止目前,马某某执行0.8万元,尚欠李某甲11.6万元。
敲诈勒索未遂:5.151万元。
第三起:(被害人李某丙)
2014年11月、2015年7月,李某丙经营装载机需要资金周转,先后两次从被告人李某甲处以月息10%的利息借款4.5万元,实际到手4.05万元。期间,李某丙归还本息共计2.7万元,后由于经营不善、资金短缺便停止清息还本,李某甲多次电话辱骂、威胁李某丙向其催债。2015年3月份一天,李某丙驾驶其朋友的本田雅阁轿车由平凉回家途径镇原县平泉镇湫池史家砖厂附近时被李某甲发现并驾车截停,李某甲将李某丙叫到车上索要借款未果,遂在李某丙嘴上打了两拳,后将李某丙驾驶的本田雅阁轿车行驶证扣留。一个月后,李某丙驾车回家途径平泉镇街道三岔路口停车买水时,被李某甲发现,李某甲向李某丙催债未果,遂将李某丙驾驶的轿车开走逼债。2015年6月份一天,李某丙被逼无奈,找到李某丁,通过李某丁和李某甲一起将该车抵押给别人借款5万元,后在镇原县昌盛宾馆,按照李某甲的要求,李某丙给李某甲支付本息共计3.8万元。
敲诈勒索既遂:2.45万元。
第四起:(被害人李某丁)
2013年初,李某丁经营装载机需要资金周转,先后两次从被告人李某甲处借取4万元,实际到手3.7万元,截止2013年4月7日,其先后三次给李某甲归还利息0.55万元,当天,在李某丁家李某甲向李某丁催债,李某丁给李某甲归还3万元本金后,李某甲称其中2万元是别人的,利息要按15%计算,剩余1万元利息按10%计算,又连本带息给李某丁共算了7.4万元,并逼迫其出具借条,李某丁害怕李某甲在其家里闹事,便给李某甲出具7.4万元借条一张,约定每月利息0.4万元,期限五个月。2017年4月7日,李某甲在平泉街道伙同被告人刘某甲、惠某某等人强行将李某丁带上车,拉到平泉镇三岔路口自己的房间逼债,在场的其中一男子(身份不详)口头威胁李某丁并称要殴打李某丁,李某丁害怕被打,便按照李某甲的要求给李某甲、刘某甲、惠某某三人共同出具一张24万元的借条,李某甲威胁李某丁如果不还钱便让刘某甲、惠某某找他要钱并殴打李某丁。后李某甲向李某丁催债未果,便于2018年8月使用7.4万元的借条将李某丁诉至法院,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判决李某丁支付李某甲本息共计8万元,至今,李某丁未执行。
敲诈勒索未遂:27.7万元。
第五起:(被害人王某丁)
2017年2月份至7月份,王某丁经营店需要资金周转,先后三次从被告人李某甲处借款5万元,月息10%,扣除利息0.5万元,实际到手4.5万元,其先后三次给李某甲支付利息共计0.7万元,2017年7月份一天,李某甲到王某丁饭店催债,索要利息0.5万元,王某丁无力归还,李某甲用手拍打饭店桌子,无奈之下王某丁将仅有的0.12万元支付给李某甲,李某甲拿到钱后方才离开。2017年11月29日,李某甲给王某丁打电话将其叫到平泉镇凯旋门音乐烤吧催债,连本带息给王某丁算了9.4万元并逼迫其打借条,二人发生口角,王某丁欲离开,在场的被告人安某某将王某丁留下劝和,并劝王某丁给李某甲打借条,王某丁害怕被打,便给李某甲出具9.4万元借条一张,安某某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2018年3月18日,李某甲将王某丁叫到其家属楼催债未果,应王某丁要求,又按照2%的月息重新给王某丁计算本息共计6万元,并答应更换借条,并谎称9.4万元借条在老家,其之后会自行销毁,王某丁信以为真,又给其出具6万元借条一张。后9.4万元借条被侦查机关查扣。
敲诈勒索未遂:11.72万元。
第六起:(被害人杜某某)
2014年2月27日、3月16日,杜某某先后两次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息10%,扣除利息0.3万元,实际到手2.7万元,杜某某先后向李某甲支付利息2.1万元,2014年4月,杜某某无力归还债务便外出务工躲避,期间李某甲带人到杜某某家找其父母索要杜某某电话号码,并在电话中辱骂杜某某。2016年2月16日早晨,时逢杜某某春节务工回家,李某甲伙同李某乙以及两名男子(身份不详)到杜某某家门口索债,将杜某某叫到车上,口头威胁杜某某如不还钱便要到其家过春节,杜某某无力归还,李某甲便给杜某某计算利息2.3万元,被迫杜某某给李某甲出具2.3万元借条一张。2017年年底一天,李某甲打电话找杜某某催债,后在平泉街道杜某某车上,经二人协商,杜某某给李某甲出具一张5.5万元借条李某甲答应将杜某某之前出具的借条交给杜某某,但其一直推脱未给,并于2018年8月使用5.5万元借条将杜某某起诉至法院,后又撤诉。
敲诈勒索未遂:7.2万元。
第七起:(被害人成某某)
2016年1月、3月份,成某某先后两次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万元,月息10%,成某某按期支付利息0.5万元后无力偿还。2016年5月份一天,李某甲便打电话将成某某叫到平泉镇街道其车上催息未果,就将成某某叫下车双手抓住其肩膀,用膝盖在成某某胸前顶了五、六下,按照李某甲的要求,两天后,成某某向他人借款给李某甲支付利息0.3万元,之后李某甲每月向成某某催要利息,成某某又先后给李某甲支付利息3.1万元,截止2017年11月,成某某共支付李某甲利息3.9万元,2018年2月份,成某某被逼无奈外出务工,期间李某甲通过电话、微信辱骂成某某,扬言要到其务工地催债、索要“跑路费”,后成某某无奈将其微信拉黑躲避债务。
敲诈勒索既遂:1.9万元。
第八起:(被害人张某丙)
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张某丙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先后三次共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6万元,口头约定利息3%,到期后张某丙无力归还本息,李某甲将利息涨至10%并多次催债,张某丙被逼无奈将自己车辆卖掉给李某甲还款2万元,先后四次通过银行还款4.4万元,截止2015年夏季,除过之前归还的6.4万元,李某甲又给张某丙连本带息共算了16万元,之后多次打电话威胁张某丙,如不还债就要去其家里闹事。后李某甲得知毛某某将西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用于给张某丙顶账 ,便向张某丙逼债。迫于李某甲的淫威,2015年7月28日,张某丙将该房转让给李某甲抵债14万元,并给李某甲出具2万元借条一张,剩余楼款李某甲自己办理了按揭,成功将房屋据为己有。
敲诈勒索既遂:14.4万元;未遂:2万元。
第九起:(被害人李某戊)
2014年前半年,李某戊因经营装载机需要资金周转,从被告人李某甲处借款1万元元,月息10%,扣除第一个月利息0.1万元元,实际到手0.9元。2014年年底,李某甲向李某戊催债未果,后在平泉街道李某甲租住房,李某戊给李某甲出具借条一张,具体数额不详;2015年8月份一天,王某甲开车拉李某甲到李某戊家门口催债,后李某甲又提出更换借条,便将其拉到平泉街道自己租住房,逼迫李某戊给其出具借条一张,具体数额不详;截止2016年年初,李某戊先后四次归还李某甲2万元。2017年年初,李某甲在平泉街道碰见外出躲债回家的李某戊,后向其催债未果,便搂住李某戊脖子将其带至自己房间,逼迫李某戊将之前给其出具的借条更换为一张3.6万元的借条,才让李某戊离开,后李某戊外出躲债至今。
敲诈勒索既遂:1.1万元;未遂:3.6万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李某甲车辆1辆、借条47张;查封房产1处。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参与作案12起,其中寻衅滋事3起、敲诈勒索9起;被告人李某乙参与作案3起,其中寻衅滋事1起、敲诈勒索2起;被告人刘某甲参与作案3起,其中寻衅滋事2起、敲诈勒索1起;被告人惠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作案1起;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敲诈勒索作案1起;被告人安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作案1起;被告人杨某甲参与寻衅滋事作案1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借条、民事判决书等;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或软暴力向他人讨债过程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索要跑路费,情节严重;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并殴打,采用虚增债务,扣押他人财物、逼迫被害人虚打借条等方式进行索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李某甲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作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积极参与李某甲暴力或软暴力向他人讨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索要跑路费,情节严重;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采用虚增债务,逼迫被害人虚打借条等方式进行索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数罪并罚。
被告人惠某某、张某甲、安某某明知李某甲向他人非法索要债务,积极参与,逼迫被害人虚打借条,虚增债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无故生非,伙同李某甲等人采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方式进行索债,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七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宏 路永刚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2.被告人惠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40934****。
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732643****。
被告人安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26894****。
3.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共1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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