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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5人寻衅滋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那美,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2007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4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21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戊,曾用名李某己,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2001年5月17日因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25日上午9时许,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宗祠处进行**村村委会干部换届选举。在选举期间,余某某(已判刑)为了闯进**宗祠,持刀划伤、刺伤在**宗祠门口维持选举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员。接着,被告人李某乙站在**宗祠前门右前方喊:“托枪,冲”,之后李某庚(已判决)、李某辛(已判决)、李某壬(已判决)等人持猎枪、锄头、铁管等冲击宗祠并对着天空和宗祠大门射击。被告人李某丁点燃装有液体的瓶子掷向宗祠大门,大门被点燃,后被维持选举秩序的工作人员扑灭,宗祠大门被选举工作人员关上。李某庚、李某壬、李某癸(已判决)等人从宗祠东边小门进入宗祠,李某庚站在天井处持枪对着负责票箱的工作人员,李某壬、李某癸持枪站在宗祠的小门内侧看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持铁水管从宗祠侧门冲进来打烂票箱并将选票用打火机点燃。当李某子准备将张某某、李某丑等人送出去救治时,李某寅、李某壬持猎枪射击阻止(没有射击中)。当李某子扶着伤者冲出宗祠并上了面包车后,被李某辛持猎枪再次射击,射中面包车的后玻璃。接着李某戊、李某壬等人将被砸烂的票箱搬出宗祠并抛入大门前的水塘里,致使**村村干部换届选举无法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卯等三十一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结伙以暴力手段恐吓他人,冲击选举会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仕聪

2020年4月3

附:

   1.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现羁押在麻章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羁押在湛江市公安局特殊监所;被告人李某丁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55352****;被告人李某戊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72902****。

   2. 本案卷宗拾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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