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5人盗窃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单元**号,住河南省孟津县**职工宿舍,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经调查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镇**村**组**号,住河南省孟津县**职工宿舍,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经调查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底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号,住河南省孟津县**职工宿舍,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经调查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镇**区**号,住河南省孟津县**职工宿舍,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经调查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镇**村**路**排**号,住河南省孟津县**职工宿舍,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经调查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 2019年8月2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底某某、吴某某、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一天,李某甲伙同马某某将**厂的废钻杆大概150斤用小矿车运到**卖掉,所得钱马某某请李某甲等人吃饭;2019年3、4月份一天,李某甲伙同马某某将**井口两编织袋废铁大概200斤运到**卖给崔某某,李某甲分得40元(以上两次经孟津县物价局孟价认字【2019】第007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值共计315元)。2019年3月16日上午李某甲伙同马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等将**开拓一队废料仓库的废铁皮、废螺丝等运到**卖给崔某某卖得赃款1330元(经孟津县物价局孟价认字【2019】第0075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值共计1710元),李某甲分得200元。2019年4月7日晚,李某甲伙同马某某、李某乙、底某某、吴某某等将**综采车间的废铁槽等运到**卖给崔某某得赃款2000元(经孟津县物价局孟价认字【2019】第0069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值共计2571元),马某某请该几人吃饭后李某甲分得100元。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7日到**派出所投案,2019年7月15日其家属主动到**派出所退赃款5000元。

2019年4月份李某乙四次将**的废旧钢铁偷出卖给崔某某,崔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乙转账共计1810元(经孟津县物价局孟价认字【2019】第0070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值共计2327元)。2019年3、4月份,李某乙多次将**的废旧钢铁偷出卖给**镇**村的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乙转账共计400元(经孟津县物价局孟价认字【2019】第006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值共计514元)。李某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9日到**派出所投案,2019年7月15日其家属主动到**派出所退赃款5000元。

2019年3月25日,底某某伙同马某某将**井口的一矿车大概2000斤的工字钢头、废铁管子拉到**偷卖给崔某某,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底某某分200元;2019年2、3月份的一天底某某和马某某将大概500斤左右的废铁管子、废锚杆从矿井口拉到**偷卖掉(以上两次经孟津县物价局孟价认字【2019】第0077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值共计2276元)。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8日到**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1日其家属主动到**派出所退赃款5000元。

2019年3月10日、4月16日吴某某伙同马某某在**井口两次将废钢管、废工字钢料头等废旧钢铁300多斤偷运到**卖给崔某某、王某某(以上两次经孟津县物价局孟价认字【2019】第0090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值共计398元),马某某给吴某某分100元。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5日到**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1日其家属主动到**派出所退赃款5000元。

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4月24日,段某某前后五次将在**盗窃的废旧钢铁以0.7元每斤的价格卖给**镇**村的崔某某,崔某某通过微信给段某某转账共计2280元(经孟津县物价局孟价认字【2019】第0097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值共计2869元)。2019年3、4月份段某某三次将在**盗窃的废旧钢铁以0.7元每斤的价格卖给**镇**村的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段某某转账共计300元(经孟津县物价局孟价认字【2019】第0099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值共计385元)。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08月20日到**派出所投案。2019年12月16日退赃款3500元。被告人李某甲涉案价值为4596元,被告人李某乙涉案价值为7122元,被告人底某某涉案价值为4847元,被告人吴某某涉案价值为4679元,被告人段某某涉案价值为3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底某某、吴某某、段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底某某、吴某某、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某与他人电子转帐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底某某、吴某某、段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底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底某某、吴某某、段某某等五人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认罪认罚,已退赃;建议判处底某某、吴某某、李某甲四至五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李某乙五至六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六千至八千元;判处段某某三至四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  朴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底某某、吴某某、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