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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5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4********,佤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9********,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6********,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沙某甲(曾用名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8********,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沙某乙(曾用名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7********,佤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鲍某某、沙某甲、沙某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4日至12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邀约李某乙、鲍某某、沙某甲、沙某乙接运从缅甸偷渡入境的外省人,后五名被告人分别驾驶摩托车到小黑江检查站往沧源方向2公里左右的地点拉载了唐某某(另处)等人送来的5名偷渡人员,并经双江自治县大勐峨寨子绕开小黑江检查站。当日17时许,唐某某独自驾车途经小黑江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17时30分,执勤民警在双江方向2公里处的小道路口(埃蒙小镇饭店对面)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鲍某某、沙某甲、沙某乙和乘坐摩托车的五名外地人抓获。

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鲍某某、沙某甲、沙某乙交代了运送偷渡人员绕开检查站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3.证人唐某某、王某某、赖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鲍某某、沙某甲、沙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十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鲍某某、沙某甲、沙某乙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五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罪责,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花

检察官助理:曾萍红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鲍某某、沙某甲、沙某乙现羁

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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