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园*号楼*门*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18年10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小区,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19年3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7日、5月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意图组织考生考试作弊,从中获利,便雇佣被告人李某乙和郭某某(在逃)给其帮忙,遂通过网络从QQ名为“小麦”“袈裟”及微信名为“文华科技”的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考试作弊器材、获取答案。
1、2016 年11 月,在全国经济师考试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组织盛某在山西省运城市**学院参加的考试,考试中李某甲使用手机通过QQ 发送答案的方式给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进行作弊,非法获利3000 元。
2、2017年5 月份,在全国护师资格考试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组织了准备参加考试的赵某某、兰某、李某丙、康某某、王某等考生在山西省阳泉市**小学参加的考试,考试过程中由李某乙看护作弊设备,由李某甲使用作弊设备发送答案的方式给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进行作弊,非法获利13500元。
3、2017 年9月,在全国会计师考试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组织了准备参加考试的王某甲等人在山西省***参加的考试,考试过程中由李某乙看护作弊设备,由李某甲通过作弊设备发送答案的方式给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进行作弊,非法获利20000余元。
4、2017 年11月,在全国经济师考试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组织了准备参加全国经济师考试的卫某某、曾某某、姜某某、刘某某、李某丁、冀某某、李某戊、王某乙等人在山西省运城市**学院、山西省阳泉市**参加的考试,考试过程中由李某乙看护作弊设备,由李某甲通过作弊设备发送答案的方式给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进行作弊,非法获利24500元。
5、2018 年5月,在全国护师资格考试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组织了准备参加考试的范某某、王某丙、解某、宋某等考生26人在山西省阳泉市**小学参加的考试,考试过程中由李某乙看护作弊设备,由李某甲使用作弊设备发送答案的方式给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进行作弊,非法获利66900余元。
6、2018年9月,在全国会计师考试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组织了准备参加考试的郑某、闰某某、李某己等人在山西省运城市**学院参加考试,考试中李某甲通过作弊器材发送答案的方式给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进行作弊,非法获利12000元。
7、2018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组织了准备参加全国统计师考试的易某、吴某某等人在参与的考试中以发送答案的方式作弊时,在非法获利7000元后,于2018年10月17日李某甲在山西省阳泉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建军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