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廊坊市文安县**村。2018年12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单位平乡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53255********,单位地址平乡县**村,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诉讼代表人董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80********,平乡县**有限公司财务**。

被告人某乙,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平乡县**,案发前任平乡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5月 21至2019年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6月份,被告单位平乡县**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告人李某乙,通过被告人李某甲,以虚构货物交易、资金空转的方式,从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票面额共912000元,税额132512.8元,其中实际进货10万元,涉嫌虚开票面额812000元,税额117982.9元。平乡县**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证、抵扣税款。2017年8月、9月(案发前),平乡县**有限公司补交了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二、2016年5月份,经谭某某、李某丙、李某丁(以上均另案)介绍,**(平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某某(另案)接受了被告人李某甲虚开的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面额463600元,税额67360.68元。**(平乡)有限公司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证抵扣税款。2017年10月12日(案发前),**(平乡)有限公司补交了涉案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三、2016年3月份、5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为河北**有限公司虚开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7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1297742.12元,河北**有限公司抵扣税款共计1116000.82元。2017年2月5日、7月20日(案发前),河北**有限公司分两次补交了涉案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受立案及在案其他法律文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平乡县**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违法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平乡县**有限公司和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李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华

2019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平乡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